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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辩护词

时间:2021-03-25  来源:  作者:王进

 

 

 

周德红被控犯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

 

 

 

 

一审辩护词

 

 

 

 

   委托人:周德红

   辩护人:王 

 

 

 

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

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公诉人:

接受被告人周德红亲属的委托,后征得周德红本人的同意,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此次庭审,履行辩护职责。经过庭前会见、阅卷、通过庭前会议,刚才也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定性错误。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辩护人侧重于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出以下意见,供合议量刑时参考:

一、针对起诉书中涉及指控被告人周德红的事实表述中存在错误。现指出并发表如下意见:

1、“因婚姻家庭问题与其前妻周玉平多次发生纠纷”,在此需要说明,这句话实质上没有问题,但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没有表述清楚,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真实情况是:结合被告人周德红的供述和周玉平的陈述内容可见,周玉平将周德红的财产变卖并据为己有;同时两子女周雨果、周相恒均非被告人周德红所生的亲生子女。在被告人刑满释放前对此并不知情,应当说周玉平存在严重过错。虽然多次发生纠纷,但责任不在被告人周德红。

2、“撬窗进入D12号楼其前妻周玉平与现任男友周小波的住处”,辩护人在此指出,该D12号楼的产权与周小波毫无关系,公诉人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3、“在行至二楼时被周小波发现并用电警棍阻击”这表述错误。结合周玉平和周小波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内容,被告人撬窗时,该两人就知道的,并观看手机监控。之后,周小波将小孩周相恒抱至别的房间,然后周小波将周相恒房间的门半掩,周小波持电警棍躲在门后。之后趁被告人周德红不备,进行多次电击。该电击并非公诉人表述的“阻击”,而是对被告人周德红的偷袭、袭击。当时被告人周德红手中并未持有菜刀。

4、“砍击”用词不当,实际情况是被告人被电击后摸到放在沙发上的菜刀进行的反击。

5、“后因周小波呼救被他人发现及时救治而未遂”严重与事实不符。当时情况是,周玉平紧锁房门不敢露面,同时周玉平坚信周小波应该能教训被告人周德红,不会吃亏。从而在从窗户看见周德红离开才打开房门,发现周小波受伤,才进行的报警和拨打救护车。周德红与周小波从未见过面,当时也不知道周小波留宿,没有杀他的意图,故谈不上未遂。离开只是为了脱身。

二、本辩护人认为本案需要对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进行详细辨别,从构成要件分析,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德红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一,主观方面分析:

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两罪的犯罪故意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判断被告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之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强度、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等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周德红与被害人周小波从未见过面,并不认识。当天夜里,被告人撬窗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两子女的头发打算做亲子鉴定。事先并不知道周小波留在该别墅,也未准备任何凶器。周小波的出现对被告人周德红而言完全是个意外。被告人周德红的主观上并没有进行打架或者杀人(追究周小波死亡)的目的。

其二,客体方面分析: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前面谈到过,被告人周德红仅是在被电击后拿刀反击。在周小波摔倒压着被告人腿的时候,为了脱身离开,用刀砍其背部,而并非对准周小波的头部、颈部去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德红所做的讯问笔录中周德红说“我感觉我没有故意杀人,我只是想从那个男的手里逃走。我感觉我是正当的逃命、逃生”完全符合实际情况。

综上两点,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罪名不当,公诉人是基于公安机关采取的有罪推定和按照涉嫌故意杀人罪形成的证据材料进行的直接采纳。本案中,只是存在被害人持电警棍与被告人拿的菜刀互殴,该互殴与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关。

三、受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存在重大过错。

1、周小波通过监控提前知道被告人周德红撬窗,应当采取正当的报警方式,拨打110,但事实上没有。

2、周小波与周玉平预谋后持电警棍躲在小孩周相恒房间门后对被告人周德红进行偷袭。

3、周小波比被告人周德红年轻、体壮,且持电警棍电击。

四、关于量刑:

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本辩护人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故不予认可。按照起诉书的指控,周小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按照《刑法》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建议贵院根据查清的事实经合议后对被告人周德红作出公平、公正的刑罚。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进

                                 20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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