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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时间:2020-12-16  来源:  作者:王进

  

 

鲍周彦被控犯涉嫌寻衅滋事罪、

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案件

 

 

 

 

一审辩护词

 

 

 

 

   委托人:鲍周彦

   辩护人:王 

 

 

 

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

OO年十二月十六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公诉人:

接受被告人鲍周彦亲属的委托,后征得鲍周彦本人的同意,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此次庭审,履行辩护职责。经过庭前会见、阅卷、通过庭前会议,刚才也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对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可。同时本案的立案侦查存在程序违法。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供合议量刑时参考:

一、针对指控被告人鲍周彦的事实认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错误,本辩护人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但是被告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针对反映的问题不予解决从而逐级上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主观上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其文化程度为小学,也不懂得什么叫寻衅滋事罪。

其次、客观方面: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上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四种,即: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引用的表现为:辱骂、殴打。即第一、二种形式。关于所谓的辱骂,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但本案中每一起,被告人几乎只是说了一句“妈个比”,这句话系作为农村妇女的鲍周彦的一句生气时的口头禅,达不到“情节恶劣”的情节。

关于所谓的殴打,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但本案中,被告人鲍周彦不存在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相反,鲍周彦是在被追逐、拦截、殴打的前提下才进行的反抗。对此,辩护人认为,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鲍周彦的行为在客观上未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

二、针对指控被告人鲍周彦的事实认定涉嫌敲诈勒索罪错误,本辩护人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1)关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一起,事实是因为2011年被告人买幸福小区的房子,开发区承诺前面是一条路,但20123-4月份楼前盖房子。后来知道房子是王献文盖的,房子开后门,并指使其干儿子骂被告人。引起被告人上访,各级部门均回复建筑是违法的,但迟迟不拆。被告人提出换房子,因为没有这么大房子,从而给钱让买房子。

第二起,2013年王猛借给韩风波五万元,没打条子,王猛后来给鲍周彦说这钱要来你使,鲍周彦打韩风波电话说你连王猛钱都借了,经被告人跟韩风波要来了五万。2016年经王猛买的万象天地房子,他说五万元给你使。王猛跟王勇要的钱被告人不知道,被告人从来没从王勇手里接过一分钱。

2)关于构成要件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被告人不具有该罪的主观故意。

其次,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两起事实,被告人不存在使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其所作所为系经政府部门和当事人同意的。

三、针对指控被告人鲍周彦的事实认定涉嫌诈骗罪错误,本辩护人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1)关于事实认定错误:要挟王勇没有这事。仝德芹说有名额该被告人,但没给办。王勇通过王猛转达给被告人说“我看还有谁有合法指标给你办”。后来用的王行军的户头,手续齐全。价款是房屋安置价,不存在非法获利。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该罪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被告人鲍周彦不存在该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其次,客观要件:被告人没有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因欺诈行为使王勇产生错误认识。其不构成诈骗罪。

四、关于庭前会议和公安侦查违法问题:

1、本案存在政府干预司法。2019325日金城街道办事处书记侍子昂与被告人手机通话说“听话没事,不然3-5年”。建议公诉人提供扣押的手机进行播放。

2、存在刑讯逼供,开发区派出所施鹏使用铐子对其刑讯逼供。辩护人观看了几份同步录音录像,显然该同步并非实际意义上的真正同步,而是在监视居住期间做好的笔录,进而让被告人照本宣科的陈述。笔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关于量刑:

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本辩护人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故不予认可。建议贵院根据查清的事实经合议后对被告人鲍周彦宣告无罪。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进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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