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张新新,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21198308254613
住:江苏省丰县王沟镇王沟村春秋阁83号
联系电话:18905208611 13305203033(代)
被申请人:杜志强,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23199112041832
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西沿村4组121号
申请事项:
一、二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确定申请人承担付款义务认定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改判。
申请依据:
1、(2019)苏031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
2、(2019)苏03民终5184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一、二审审理程序存在违法:
1、未能追加真正的被告即胡天池和张莲玲。申请人在一审虽然没有提出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但在庭审中也明确谈到了胡天池承包,一审法官也应当依职权追加。但事实上没有。
2、为查清事实,一审法官应当前往四堡信访办调查核实或通知四堡信访办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事实上没有,导致认定错误。
3、二审庭审中,申请人提供新证据,足以说明一审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但却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若想查清事实,也应依法追加或依职权调查。但可惜的是草率判决驳回,未能查清事实,将错就错。有违公平、公正。
二、认定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拖欠工资错误
1、单据的形成是总承包方从干完工地三四个月一直没给钱,直到春节前胡天池没时间带工人去四堡政府找,让申请人带领含被申请人在内的所有工人一起去的四堡政府。2月1日,四堡信访办出面,让申请人把工人的剩余工资写上,以便政府处理。这不能认定为申请人欠工资。
2、二审庭审后,申请人找到胡天池让其出具证明,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不是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主体,不是一审适格被告。一、二审法官仅凭一份索要工资的证明认定并判决不当,属于对事实未查清。
为此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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