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被害人):徐刚,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24196605194477 
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官山镇黄圩村313号 
联系电话:18652171655    13013939023(代) 
复查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检察长 
被不起诉人:陈洪平,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1024196609260632 
住: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桐村双八圩31-1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靖检诉刑不诉【2019】4号); 
二、请求依法撤销复查机关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泰检三部刑申复决【2019】1号); 
 三、责令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洪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事实和理由: 
因陈洪平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靖江市公安局经两次退查后侦查终结,依法向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从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情况能够认定陈洪平构成合同诈骗罪,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申请人却接到该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靖检诉刑不诉【2019】4号)。对此,申请人不服。 
被不起诉人陈洪平及赵大平(已判决)虚构事实,谎称已承接靖江新港园区行政服务大楼工程,并以工程需要向申请人购买石材、瓷砖。从主观故意上,被不起诉人陈洪平就存在诈骗的犯罪故意;陈洪平分两次与申请人签订石材买卖合同、瓷砖购销合同,说明从客观上陈洪平采用签订合同方式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并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明显的构成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四点理由不成立。 
其一:虚构事实,签订合同,支付部分货款,销售被骗财物等均是陈洪平与赵大平共同所为,明显的共谋。 
其二:虚构事实,主观上本就存在犯罪故意,不履行合同。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却说“依据不足”是为被不起诉人的开脱。 
其三:合同是被不起诉人以涌鑫翔公司名义签订,明显的存在关联。 
其四:陈洪平与赵大平属共谋,获利是该两人分赃。另外,涉嫌合同诈骗罪主要是看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而非其他。 
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复查机关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被草率驳回,对此,申请人认为存在官官相护,属于错上加错。驳回理由不当。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特向贵院提出复核申请! 
此致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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