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进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网站公告

提请再审申请书

时间:2019-12-28  来源:  作者:王进

 提请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陈静,女,1977812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24197708120029

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名仕花园小区5-3-106

联系电话:15252180443   13013939023(代)

被申请人:睢宁县汇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68962773-4

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康馨花园睢魏路门面房10

法定代表人:张勇   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振银,男,1953515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24195305150216

住:睢宁县睢城镇健康巷30

原审被告:张玉,男,1990829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24199008296815

住:睢宁县睢城镇八一东路212单元601

申请事项:

一审判决对借款事实认定错误,案件涉及“套路贷”和诈骗刑事犯罪,请求领导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裁定中止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事实和理由:

2017328,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24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偿还睢宁县汇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该案目前在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中。

事实上,该笔借款是陈继永借用申请人名义,使用虚假身份证,利用申请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453697935014从睢宁县汇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骗取到40万元的借款本金。该40万元借款本金申请人分文未见。陈继永应当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

经查,2011830日陈继永收到40万元借款后,当天将该40万元款项中5万元转移给陈正平,将30万元转移给刘锦。

申请人认为该案符合“套路贷”和诈骗刑事犯罪,该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提出再审申请。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院长

申请人:

20191224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