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陈静,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24197708120029 
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名仕花园小区5-3-106室 
联系电话:15252180443   13013939023(代) 
被申请人:睢宁县汇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68962773-4 
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康馨花园睢魏路门面房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振银,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24195305150216 
住:睢宁县睢城镇健康巷30号 
原审被告:张玉,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24199008296815 
住:睢宁县睢城镇八一东路2号1栋2单元601室 
申请事项: 
一审判决对借款事实认定错误,案件涉及“套路贷”和诈骗刑事犯罪,请求领导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裁定中止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28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24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偿还睢宁县汇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该案目前在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中。 
事实上,该笔借款是陈继永借用申请人名义,使用虚假身份证,利用申请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453697935014从睢宁县汇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骗取到40万元的借款本金。该40万元借款本金申请人分文未见。陈继永应当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 
经查,2011年8月30日陈继永收到40万元借款后,当天将该40万元款项中5万元转移给陈正平,将30万元转移给刘锦。 
申请人认为该案符合“套路贷”和诈骗刑事犯罪,该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提出再审申请。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院长 
申请人: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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