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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法官被抓,国家赔偿却驳回。当否?

时间:2019-12-27  来源:  作者:王进

 审判、执行法官被抓,国家赔偿却驳回。当否?

一起徐州市爱森堡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投诉材料
 
赔偿请求人:徐州市爱森堡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0934475482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老矿办事处石头镇村1号井
法定代表人:刘玉兰   经理
联系电话:18752172677 
赔偿义务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徐州   院长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裁决赔偿义务机关赔付因财产保全查封错误造成的库存损失260万元,厂房租金损失40万元,经营损失400万元。合计7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因臧继富申请执行李洪洞、徐州森鑫特家具有限公司一案,该院作出(2014)贾执字第2138、2140号执行裁定书。对赔偿请求人的生产资料、设备等进行查封执行。
赔偿请求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2016年1月29日该院作出(2015)贾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停止对贾执字(2014)第2138、21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财产的执行措施。二、确认位于贾汪区老矿办事处石头镇村1号井院内的家具生产机械、设备及配件归原告徐州市爱森堡家具有限公司所有”。2017年12月13日贵院作出(2016)苏0305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贾执字(2014)第2138、2140号执行裁定中查封的家具配件属于原告徐州市爱森堡家具有限公司所有,不得执行该财产。二、驳回原告徐州市爱森堡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上足以说明该院对赔偿请求人的执行查封错误,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如诉请。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但赔偿义务机关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被驳回赔偿申请。对此赔偿请求人认为不当。
另,据了解。该院办理该案执行的执行法官早被判刑,审判法院也被批捕。但却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不服!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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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请求人:徐州市爱森堡家具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8日
 
 
附:一、(2019)苏0305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二、(2019)苏03委赔8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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