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状
原告:蒋兴中,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5202105715
住: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吕村村二组53号
联系电话:15298734707 13013939023(代)
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江苏省邳州市恒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邵晓旭 局长
联系电话:86223104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告知书”,一并判决被告对座落于邳州市碾庄镇的该宗用地(东至路,西至魏思球,南至陵园路,北至大田)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进行调查。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3月20日,原告采用特快专递形式向被告邮寄调查申请书,被告收到后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告知书”认为关于该宗土地权属问题及该宗土地上附着物权属问题已在(2016)苏03行初95号行政裁定书只查明并载明,对此告知原告认为不当,该告知是被告不作为的表现且应予撤销。
事实上,2016年10月2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行初95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中查明部分谈到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从而原告向被告提出调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并给出调查结论。
多年来,针对该宗土地问题被告迟迟不予解决,作为职能部门的被告实属失职。望被告能够彻底调查解决。法院确认并查明原告为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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