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孙延顺,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70403196108101439
住: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前湾村25号
联系电话:13884771211 13013939023(代)
赔偿义务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介清 院长
赔偿请求人孙延顺因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2018年8月3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0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现向贵院提出赔偿申请。申请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040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决定内容;
二、请求依法裁决赔偿义务机关赔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4271.1元(日赔偿标准284.74元X15天);
三、给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25日,赔偿义务机关执行局工作人员强行对赔偿请求人进行拘留15天。对此,赔偿请求人认为不当。赔偿请求人已将欠第三人孙思举借款还清,不存在执行问题。贵院执行局对其拘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应确认违法。
据赔偿请求人了解,关于孙思举与孙延顺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一案【案号:(2016)鲁0403执42号】,在贵院执行前,赔偿请求人从未去过薛城区人民法院陶庄法庭、从未见过主审法官、也从未收到过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即(2015)薛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也就是说该执行的依据对被执行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同样,赔偿义务机关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立案执行程序违法。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该院未能组织听证、调查、询问,径行以未提出过执行异议为由决定不予赔偿程序错误。该决定应予撤销。
针对执行违法问题赔偿请求人多次投诉反映未果,依据《国家赔偿法》、《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望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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