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状
原告:张士清,男,194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4205238615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478号
联系电话:18361720892 13013939023(代)
原告:宋凯,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7311148617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498号
原告:刘继英,女,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104088686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19号
原告:张士权,男,193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3504128617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15号
原告:张成连,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30421861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16号
原告:张发兵,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7203048638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22号
原告:宋振岩,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80626867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05号
原告:刘翠萍,女,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51129862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485号
原告:许文红,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205128629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499号
原告:王宜珍,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802088629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491号
原告:张士前,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80705861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01号
原告:陈良英,女,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10909862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470号
原告:张宗雷,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80705861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06号
原告:宋振云,女,194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4403128620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293号
原告:孟凡付,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804058618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244号
原告:张宗柏,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504158612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239号
上述16名原告推选代表人:张士清,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郭广弟,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304158655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939号
原告:郭广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6202288632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19号
原告:郭广新,男,194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420101863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14号
原告:郭广先,男,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4604288612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58号
原告:郭广大,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51007865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51号
原告:郭井思,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04195007140815
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黄山半道街技校楼309室
原告:郭广字,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708188637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38号
原告:郭广连,男,194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440919861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17号
原告:郭广迎,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112108616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23号
原告:郭井常,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561007861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15号
原告:刘富玲,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680717866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27号
原告:郭广凯,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710529865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15号
上述12名推选代表人:郭广字,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王守宽,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511028634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2号
原告:陈巨贤,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102148614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57号
原告:陈贤柏,男,193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391009861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71号
原告:李全文,男,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440927861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08号
原告:陈良文,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5208128619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930号
原告:陈良信,男,193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3309018615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26号
原告:陈士立,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61207861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14号
原告:陈坤,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90614867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02号
原告:杨万兴,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212078615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05号
原告:杨万民,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809148612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号
原告:陈良春,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507158618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32号
原告:陈士军,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90808825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55号
原告:李星年,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010238617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926号
原告:陈士峰,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506218652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12号
原告:杜开吉,男,194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4510268610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58号
原告:陈士宽,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20824861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41号
原告:陈士举,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70912861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53号
原告:陈良恩,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91123861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51号
原告:陈良民,男,195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50831861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50号
原告:陈士哲,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108088616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27号
原告:张允全,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906048635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36号
原告:杜廷吉,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412138614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34号
原告:纪祥珍,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706068660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3号
原告:闫敬,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720924862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1号
原告:陈士田,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809128617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44号
原告:陈斌,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740811861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01号
原告:李艳,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650120866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7号
原告:陈良来,男,194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4406188634
住:邳州市新河镇青年路3号
上述28名推选代表人:王守宽,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邳州市长安路沙沟湖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市长
第三人:邳州市新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地址:邳州市新河镇新河街(206县道东)
第三人: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地址: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公布具体补偿标准,给付各原告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21日,原告采用特快专递形式向被告邮寄了申请书,申请公布250省道征地补偿标准并按规定给原告等村民补偿。但被告收到材料后置之不理,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事实上,2008年度,江苏省250省道开始征地建设,在陈集村段征用陈集村炉东组、圩东组、郭中组和炉西组部分村民土地。当时征用地单位没有征得原告(占地用户)同意,也没有和原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该起征地是第三人使用暴力强行占用并使用。
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征地应当把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解决好,安排好,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个人的一定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多年来,原告一直诉求第三人镇政府出面解决未果,但却还被第三人利用公权力捏造理由送进看守所羁押、判刑。此行为在老百姓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激起老百姓的极大民愤。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原告应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各项费用。但事实上原告仅得到每亩8400元的现金计算和部分青苗费。第三人村委会扣留30%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的安置补助费等。针对扣留应付款项,原告有权索要并提出主张。
原告认为第三人未能按照规定标准给付补偿,没有给原告合理调整土地,导致占谁的地谁倒霉的不平等现象的发生。为合理解决原告等失地村民的生活、生存问题,特提起诉讼!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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