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状 
原告:张士清,男,194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4205238615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478号 
联系电话:18361720892    13013939023(代) 
原告:宋凯,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7311148617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498号 
原告:刘继英,女,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104088686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19号 
原告:张士权,男,193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3504128617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15号 
原告:张成连,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30421861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16号 
原告:张发兵,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7203048638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22号 
原告:宋振岩,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80626867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05号 
原告:刘翠萍,女,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51129862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485号 
原告:许文红,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205128629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499号 
原告:王宜珍,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802088629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491号 
原告:张士前,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80705861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01号 
原告:陈良英,女,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10909862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470号 
原告:张宗雷,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80705861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506号 
原告:宋振云,女,194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4403128620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293号 
原告:孟凡付,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804058618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244号 
原告:张宗柏,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504158612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炉东组239号 
上述16名原告推选代表人:张士清,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郭广弟,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304158655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939号 
原告:郭广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6202288632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19号 
原告:郭广新,男,194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420101863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14号 
原告:郭广先,男,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4604288612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58号 
原告:郭广大,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51007865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51号 
原告:郭井思,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04195007140815 
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黄山半道街技校楼309室 
原告:郭广字,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708188637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38号 
原告:郭广连,男,194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440919861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17号 
原告:郭广迎,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112108616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23号 
原告:郭井常,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561007861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15号 
原告:刘富玲,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680717866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27号 
原告:郭广凯,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710529865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郭许组615号 
上述12名推选代表人:郭广字,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王守宽,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511028634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2号 
原告:陈巨贤,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102148614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57号 
原告:陈贤柏,男,193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391009861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71号 
原告:李全文,男,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440927861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08号 
原告:陈良文,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5208128619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930号 
原告:陈良信,男,193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3309018615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26号 
原告:陈士立,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61207861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14号 
原告:陈坤,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90614867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02号 
原告:杨万兴,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212078615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05号 
原告:杨万民,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809148612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号 
原告:陈良春,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507158618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32号 
原告:陈士军,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908088251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55号 
原告:李星年,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010238617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926号 
原告:陈士峰,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506218652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12号 
原告:杜开吉,男,194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4510268610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58号 
原告:陈士宽,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20824861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41号 
原告:陈士举,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70912861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53号 
原告:陈良恩,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91123861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51号 
原告:陈良民,男,195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50831861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50号 
原告:陈士哲,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108088616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27号 
原告:张允全,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906048635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36号 
原告:杜廷吉,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412138614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34号 
原告:纪祥珍,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6706068660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3号 
原告:闫敬,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720924862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1号 
原告:陈士田,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5809128617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44号 
原告:陈斌,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519740811861X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801号 
原告:李艳,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6501208663 
住: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圩东组7号 
原告:陈良来,男,194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82194406188634 
住:邳州市新河镇青年路3号 
上述28名推选代表人:王守宽,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邳州市长安路沙沟湖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市长 
第三人:邳州市新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地址:邳州市新河镇新河街(206县道东) 
第三人: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地址: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公布具体补偿标准,给付各原告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21日,原告采用特快专递形式向被告邮寄了申请书,申请公布250省道征地补偿标准并按规定给原告等村民补偿。但被告收到材料后置之不理,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事实上,2008年度,江苏省250省道开始征地建设,在陈集村段征用陈集村炉东组、圩东组、郭中组和炉西组部分村民土地。当时征用地单位没有征得原告(占地用户)同意,也没有和原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该起征地是第三人使用暴力强行占用并使用。 
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征地应当把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解决好,安排好,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个人的一定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多年来,原告一直诉求第三人镇政府出面解决未果,但却还被第三人利用公权力捏造理由送进看守所羁押、判刑。此行为在老百姓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激起老百姓的极大民愤。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原告应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各项费用。但事实上原告仅得到每亩8400元的现金计算和部分青苗费。第三人村委会扣留30%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的安置补助费等。针对扣留应付款项,原告有权索要并提出主张。 
原告认为第三人未能按照规定标准给付补偿,没有给原告合理调整土地,导致占谁的地谁倒霉的不平等现象的发生。为合理解决原告等失地村民的生活、生存问题,特提起诉讼!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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