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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承包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不属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时间:2018-09-16  来源:wjlsw  作者:王进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金锋,男,1975727日出生,汉族,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410523197507272516

住:河南省汤阴县古贤镇北士昌村139

        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王进   电话:13013939023   13305203033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纠纷一案,不服2018828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23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及赔偿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案件事实叙述:

2000830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与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位于汤阴县永通路东段路南地一块(原预制板厂),租赁期限30年。租赁费已交至20151月。

协议签订后,20001223日汤阴县建设局向岳飞武校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岳飞武术学校教学楼,现岳飞武校在租赁村委会的土地上已建成教学楼48间,因多年诉讼,该教学楼一直尚未投入使用。

针对岳飞武校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是否解除及有效无效问题,201381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双方土地租赁协议仍然有效,村委会要求解除与武校所签土地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基于此,应认定属于岳飞武校合法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岳飞武校完全有权对租赁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规划建设,清除涉案地块内的违章建筑物。2017823日岳飞武校在租赁地块张贴“通知”,限期要求院内各商户搬清所有物品,否则一切后果自付。之后作为岳飞武校法定代表人的上诉人联系挖机对租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予以清除。

上诉人认为其有权清除武校合法取得的租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二、上诉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上诉人无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庆年存在民事侵权在先,先企图霸占位于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永通路南原预制板厂内48间教学楼(房),后经判决返还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交付。并且存在王庆年与武家庄村委会恶意串通,明知岳飞武术学校与村委会的合同在租赁期间且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的前提下仍两次另行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契约)”,严重侵犯了岳飞武术学校的切身利益,上诉人基于最终生效判决确认岳飞武术学校与村委会之间“土地租赁协议”有效,从而清除在租赁土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是正当合法的。并且拆除是岳飞武校花费1万元购买的租赁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门面房(协议第四条)。上诉人雇佣钩机掀房的动机和目的在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自力救济行为拆除违章建筑属于正当维权。上诉人认为违章建筑应予拆除,特别是拆除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并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故上诉人认为不能认定其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另,从卷宗材料上存在20081027日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对王庆年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处罚决定和相应的行政判决书,说明上诉人先行找过汤阴县国土资源局投诉过,未果。根据(2009)安行终字第118号行政判决书第三页,村委会主任笔录显示王庆年并未建筑房屋;王庆年答辩只有一处是自建的门岗房,面积11.45平方米。

另,针对孟建军和肖中林的彩钢瓦,2014718日发现刚建筑,上诉人就去阻止过,村委会强行让他们建。为此上诉人向城建执法打过电话,说“知道了”就是不管。719日上诉人之妻王海英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的石永斌院长打电话,回复在外地,让我们到25号接访再说。725日见到石院长说明情况后,石院长告诉我们说“执行期间他们所建一切都是给你们建的,那么怕什么?等执行完了你们想怎么样都行”。

另,针对岳飞武术学校起诉王庆年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案件,201672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民终2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上述建筑物是否属于非法建筑物及其是否应予拆除,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基于此裁定内容,岳飞武术学校找过汤阴县规划部门但不予理睬,20171226日,岳飞武校递交书面的关于“请求依照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对王庆年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控告状”,2018112日,汤阴县城乡规划发展中心出具“回执”答复“对于此事项的行政处罚我中心无此行政职能”。也就是说,上诉人代表岳飞武校事先也寻求过相关职能部门解决,但未果。也就是说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对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应也由国家公权力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的说法不予认可。

2、上诉人拆除的房屋并非属于刑法中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刑法中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而不是指侵权主体对违章建筑物的非法利益。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王庆年等人不能证明自己是被毁财物的合法财产所有人。王庆年与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其强占并在岳飞武校租赁土地上建房未获批准,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和证件,既违法又违章,不受法律保护。“被害人”孟建军、肖中林的建房从该两人“询问笔录”显示均没有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仅有县工作组和村委会同意。上诉人认为该同意并不等同于取得了相关审批手续。房屋的违章建筑属性并不能因为有县工作组和村委会同意而改变。上诉人认为违章建筑人不享有违章建筑的所有权,

3、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客观要件分析:

本案中,指控上诉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书面证据就是2017113日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但上诉人对该价格认定结论不予认可,不能据“价格鉴定”来认定“财产损失”。 单纯的价格鉴定不能作为故意损坏财物罪的证据。同时,本案价格认定不客观真实。没有说明所鉴定的是合法建筑还是非法建筑。鉴定的各项完全是按照合法建筑认定,但认定书最后写道“(六)本价格认定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这又是指把所鉴定的物品当作非法建筑对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明显互相矛盾。

三、关于民事赔偿,上诉人不予认可。

    “价格认定结论书”最后明确指出“(六)本价格认定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但是一审法院却以此作为民事赔偿并判决显然错误。

四、对本案的综合原因分析:

1、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占有主要过错责任。明知道和岳飞武校签订有“土地租赁协议”且未经法定解除。却仍与王庆年两次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契约)”。这属于典型的“一地两租”,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还存在与王庆年的恶意串通,比如租金减少、(2014)安中民申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显示王庆年为该村委会与岳飞武校申诉案件代理人。

2、本案受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庆年同样存在过错。明知涉案土地是岳飞武校租赁使用,仍霸占教学楼并对外租赁。并在涉案地块非法建房、出租获利。

3、公安机关明知三方存在多年经济纠纷仍插手并报立刑事案件,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上诉人认为其掀房行为同样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案件。

4、汤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存在过错,租赁期间三方历经十余年,几十份的判决书、裁定书,知情但不作为。上诉人心力交瘁,为使用涉案地块从而自行拆除,何错之有!

5201898,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但从本案一审公、检、法三部门丝毫看不出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望能切实纠正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侵权人成了“被害人”,真正的被害人反成了刑事被告人即上诉人。望二审法院能够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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