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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未送达却强制执行,执行案外人却导致喝药

时间:2018-06-13  来源:王进  作者:王进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潘成珍,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7040319690505142X  
住: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北路福霖嘉园1-1-1101室
联系电话:17606325656   13013939023(代)
赔偿义务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介清   院长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裁决赔偿义务机关赔付医疗费74595.6元(已付59000元)、误工费95789.3元、护理费14917.18元、营养费26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交通费2000元、康复费及后续治疗费50000元,给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事实和理由:
因孙思举与孙延顺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一案,2018年1月26日上午9时许赔偿请求人(案外人)再次被赔偿义务机关执行局违法强制执行过程中,导致潘成珍喝农药自杀被送往薛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抢救,入院诊断:1、急性重度农药中毒;2、窦性心动过速;3、水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4、代谢性酸中毒、乳酸酸中毒。2018年4月10日办理出院。
2018 年2月1日赔偿请求人之子孙鹏及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和薛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控告和反映。后经索要,2018年3月27日中国共产党枣庄市薛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纪检监察室给其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经调查,已向薛城区人民法院发《纪律检查建议书》责成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薛城区人民法院对四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后在全院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但赔偿义务机关始终不给于任何书面答复。
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相关人员的处理问题,赔偿请求人继续向上级投诉控告要求追究责任,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针对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向贵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望依法予以裁决。依据《国家赔偿法》、《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如诉请。具体计算如下:
1、医疗费:74595.64元
2、误工费:95789.3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X住院74天X五倍(国家赔偿法34条)
3、护理费:14917.18元    按照2017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9元*365天X74天X2人
4、营养费:2664元    按照36元/天计算74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    按照50元/天计算74天
6、交通费:2000元
7、康复费及后续治疗费:500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为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望依法予以决定赔偿。
此致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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