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进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律师风采

无管辖权且公告送达判决引起的申请抗诉

时间:2018-06-13  来源:  作者:

 申请书

申请人:吴保和,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421126197506106014
住: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许冲村十组
邮寄: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湖滨新村111-3-602室王进
联系电话:13013939023    13305203033(代)
被申请人:王克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三十铺镇化桥村王老庄74号
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泗陈公路388弄87号
联系电话:13817811299
申请请求: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王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再审(2017)沪01民申670号民事裁定,现提出监督申请。
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对双方主体资格认定有误,对钢材买卖事实认定错误,同时一审审理程序存在违法,另一审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申请依据:
1、(2017)沪0117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
2、(2017)沪01民申670号民事裁定书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一审法院管辖权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即申请人住址为湖北省蕲春县;“合同履行地”即东方景城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宜兴市。也就是说蕲春县人民法院和宜兴市人民法院具有该案管辖权。这均与本案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无关。 
    再审裁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二款规定认为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是对该条规定的曲解和断章取义。该司法解释完整的条文是“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根据第一款、第二款钢材买卖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即江苏省宜兴市,也就是说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一审法院不具备该案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无作为一审原告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作为个人无从事钢材经销的主体资格,同时被申请人作为一审原告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物资购销合同(清单)”显示实际从事经销的单位为上海舜娥实业有限公司。据申请人了解,该起钢材买卖为上海舜娥实业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的经销方非被申请人,事实上,被申请人仅是送货。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上海舜娥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无权以自己名义作为一审原告提起诉讼。再审裁定认为“王克成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观点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不是一审诉讼的适格被告
申请人仅是签订合同时宿迁市建工集团东方景城项目部项目施工承包人,有申请人与宿迁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为证,也就是说钢材买卖与申请人无关。且后来申请人直接退出承包不在对该项目进行施工,该案钢材申请人也从未使用,退场时该批钢材一直堆放在项目工地。有关后期钢材的处理、款项给付问题申请人并不知情。因此,申请人认为应当将宿迁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审被告提起诉讼,而非将申请人列为一审被告。再审裁定认为“吴保和亦为适格被告”的观点不成立。再审法院根本不尊重钢材购销的客观事实。
四、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1、一审及再审法院应当查清钢材购销的案件事实,最起码应当通知上海舜娥实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到庭了解该批钢材的购买、付款情况,或依职权追加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但事实上一审及再审法院均未找这两家公司进行过任何的调查核实。对此申请人认为案件并未查清。
2、一审判决凭借的是申请人书写的欠条。需要说明的是欠条的内容是被申请人王克成书写的,申请人仅是签名确认,款项的给付应当是宿迁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而非申请人。同时欠条上的金额是否存在添加或修改,一审法院并未核实。
3、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认为“2014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是虚假的。事实上存在两家公司的书面购销合同。
五、一审审理程序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违法
从一审诉状看,被申请人调查了申请人的户籍地址,申请人有固定的手机号码。作为一审法院应当能够联系上申请人但未直接联系,径行采用公告方式违反程序规定。同时一审法院公告送达显然剥夺了申请人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和庭审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权及不服判决的上诉权。
为此提出申请!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请人:
2018年5月18日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