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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州两级法院违规办案反映

时间:2017-12-17  来源:  作者:王进

 关于宿州两级法院违规办案的反映

灵璧县政法委:
我是卓凤菊,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008211341,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七组,联系方式15715573999。现向领导实名反映宿州市两级(灵璧县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违规办案的事实经过,请依法纠正:
一、案件经过
2012年8月5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对我与赵永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给付赵永刚38.3万元。2013年11月2日,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灵璧县人民法院强行将我家中的107块灵璧奇石拉走,导致我经济损失200余万元。随后,我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灵执异字第0005-1号执行裁定,驳回我的异议。我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4月1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3执复3号执行裁定,驳回我的复议申请。
二、两级法院的违规错误
(一)灵璧县人民法院
1、我没有接收到灵璧县人民法院的任何执行手续,灵璧县人民法院是在没有向我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必备司法文书的情况之下的突然袭击!
2、灵璧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未对涉案奇石作出任何处分,灵璧法院强制执行无依据;
3、灵璧县人民法院撬门别锁强行执行我的奇石,没有通知我或邻居、村主任等到现场清点交接,直接拉走且无扣押清单;
4、灵璧县人民法院对强行拉走的奇石没有评估拍卖,处分程序及方式违规违法。
(二)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错误。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执行法院在执行现场即将被执行的奇石作价处置,并将变卖所得款全部交付申请人赵永刚”无任何依据。灵璧县人民法院强行拉走的107块奇石至今下落不明,更不存在“现场”作价处置的情况。
2、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后”错误。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日强行拉走奇石之后,应该通知我参与司法评估等基本程序,但直至今日都没有接到灵璧县人民法院的任何告知,即仍在执行之中,我提出异议的时间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我复议申请错误。
三、我的请求
1、追究灵璧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滥用职权、违规办案的责任;
2、追究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玩忽职守的责任;
3、返还多拉的奇石并依照程序对涉案奇石评估拍卖,抵付我应给付赵永刚的38.3万元。
此致
 
反映人:卓凤菊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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