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刘景志,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04195403015215
住:徐州市鼓楼区庞庄矿和园四期5-2-601室
联系电话:13056295625 13013939023(代)
申请人:李华,女,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04195611275222
住:同上。两申请人系夫妻关系
联系电话:13101826303
被申请人: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
住所:徐州市贾汪区206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王双宝 局长
联系电话:0516-85869055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申请人反映的其女儿刘慧(居民身份证号:320305198202171545)失踪案件,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侦查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与刘慧系父母与子女关系。2005年春节后,刘慧与苏磊、李秀梅(苏磊妻子)三人一起去深圳打工。刘慧通过苏磊认识李泉(河北承德人)、通过李泉认识黄阿东。2005年8月份,刘慧接到黄阿东电话叫她到云南章凤去,在电话中得知黄阿东在章凤经营浴室,还在迈扎央包个台子。后来黄阿东把刘慧带到迈扎央。2005年11月13日刘慧给家里通话说准备12月份回来,但申请人11月20日打刘慧电话就无法接通。之后申请人到云南章凤找过,未果。
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及辖区紫庄派出所要求立案侦查,但始终不予立案。十余年来,申请人度日如年。申请人认为贾汪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进行立案并调查,查清事实情况,毕竟刘慧失踪一事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进行过初步调查询问,但未能立案错误。毕竟申请人深刻怀疑存在苏磊、李秀梅、黄阿东等人对刘慧予以拐卖,可能涉嫌犯罪。
申请人按照程序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法律监督,望予以监督。
此致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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