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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周岁劳动者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时间:2015-06-14  来源:www.wjlsw.com  作者:王进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殷昭立,男,195298日出生,汉族,务农

身份证号:320323195209085833

住: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吴庄村殷庄一组20

联系电话:18696287623   13013939023(代)

被上诉人:徐州祥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吴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文会   该公司经理

联系电话:13505216572

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201541日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茅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存在违法。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

事实和理由:

针对受伤经过,一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可“20141017日,原告被聘请为被告公司的机械操作工……原告在单位内操作……导致右手指受伤”。如此等等,证实了上诉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一审判决认为“由于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并未原告办理任何相关的保险,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这显然就与“经审理查明”内容互相矛盾。申请人依据《工伤认定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为“且事发时原告已满62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而判决驳回起诉。在此,上诉人认为结合20103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意见,是认可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

况且,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既然是补正就说明上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符合受理条件的。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显然存在错误。

在审理程序上,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友坤的服务单位为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无权代理本案。在一审庭审中,主审法官并未介绍双方代理人身份。因此程序上存在违法。

综上理由,提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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