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进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泉山法院真厉害 没有证据照样判

时间:2012-09-23  来源:  作者: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徐州市鑫宇矿山设备制造厂
住所:徐州市泉山区苏山新村
法定代表人:欧阳道均   厂长
联系电话:13013939023   13305203033(代)
被上诉人:李乔,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住:沛县张庄镇全窑31号
联系电话:13913455839
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2012年8月30日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泉民初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对时效问题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仲裁及诉讼时效问题: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不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以2010年10月14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和2010年11月19日(中止工伤认定)这两个日期认定为时效中断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受伤之日为2010年3月29日,提起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这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从而即使诉讼也应判决驳回。
二、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
泉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23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该条规定是“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明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人事关系及与其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也就是说其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相应的,从一审判决来看,其提供的有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仅为通话录音一份。但针对该录音一审法院认为“单从该录音证据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未能提供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一审判决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主要就是被上诉人的陈述,而不是按照证据。被上诉人的陈述在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前提下就直接认定是真实的?对此,上诉人认为这显然违反了民诉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该一审判决不是依据证据而是法官的个人推理、想当然。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的陈述无证据支持也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被上诉人仅经人介绍来到上诉人处才3天左右,其来市区目的是找工作而非在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只是予以收留,也并没有安排其做任何工作。事情的发生是被上诉人自己觉得好玩自行造成的。上诉人送其前往医院治疗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垫付,
 
治疗费用是要返还的。按照被上诉人的陈述,其在上诉人处工作3个多月。那么为何连厂的其他职工也不认识?
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少要有属于用人单位职工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入工作场所并开始工作事实的存在。目前,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属于上诉人单位职工,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是上诉人安排导致的。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法无据。
为此提起上诉!望予以支持其上诉请求。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