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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按法律判 官官相护何时了

时间:2013-03-15  来源:  作者: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张清树,男,194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
住:睢宁县睢城镇邱洼村三组
联系电话:15162211120   13013939023(代)
被申请人:睢宁县城市管理局
住所:睢宁县睢城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谢化清     局长
被申请人:睢宁县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住所:睢宁县濉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婷   经理
第三人:睢宁县邱洼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凯贤   该村书记
请求事项
一审审理程序违法,判决认定事实(款项性质)逻辑混乱存在严重错误,同时适用法律不当。同时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更是错上加错。法律释明不当。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
申请依据:
一、(2011)睢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
二、(2012)徐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三、(2012)徐民四交释字第83号法律释明书。
事实和理由:
关于一审程序违法问题:
1、该案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时间为2011年1月21日。第一次正式开庭审理时间为2011年8月5日。这期间已超过6个月的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无任何正当理由。截止至判决时已达10月之久。程序严重存在违法,一审法院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二审判决对此焦点问题只字未提属于严重错误。
2、第三人睢宁县邱洼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参加诉讼实际日期早在2011年3月3日之前,并非一审判决上所写的2011年7月10日。另外,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根据民诉法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但申请人从未见过。事实上,该要求给付拆迁补偿费案件与村委会毫无关系,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毫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庭审中对此问题进行审理查明,但判决中未能体现显然错误。
认定事实上: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睢宁县城市管理局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补偿安置方式第1条约定很明确:……协议签订后,由乙方领取。申请人的侄子张朝亚正是基于此才在协议书上签字。那么相应的,被申请人就应当将87963元补偿款交付给上诉人。该协议是真实的,双方均认可的。那么如何理解“由乙方领取”?一审法院对此事实竟然能歪曲认定并判决。二审庭审中对此问题进行查明,但却作出维持原判的结论显然错误,属于严重不尊重事实和法律。
2、关于被拆迁的泵房土地性质。该房屋原属睢城水利站所有,土地性质为国有而非集体。申请人从睢城水利站买受该房屋后,该房属于申请人私人合法财产,并享有该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房屋不能凭空而存在。且按照《物权法》规定,地随房走。同时,评估的价款全部是附着物款项而非土地款。一、二审判决认定严重与事实不符,应予以纠正。
对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按照协议应当将全部款项给付申请人。扣除已付部分,申请人一审诉请数额正确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却判决维持毫无法律依据。该判决错误。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一审法官罗列了大量睢宁县人
民政府文件,该文件申请人均未见过,也未在庭审中出示过。申请人对此深感莫名其妙。一审法官判决中对涉案房屋评估价如何得出详加计算,彰显其知识丰富。申请人对此不知用意,同时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也看不懂。申请人只知道协议签订的该给的钱没给。一审法院对此显然事实不判决支持是错误的。二审法院明知一审判决错误但仍能判决维持更是错上加错。
为此提出再审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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