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进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因错误保全引起的赔偿案件代理

时间:2013-06-28  来源:  作者:

代理词
接受被告刘胜福的委托,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两次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现针对原告的诉请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判决时参考:
一、针对查封数额不是原告诉状中所谈的922779元,而是70万元。
当初被告作为原告申请贵院进行财产保全,贵院冻结了其银行存款922779元。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按照当初被告九鼎公司代理人的要求和贵院主审法官孙磊明的建议,已经自愿书写申请将冻结数额予以降低减为70万元。这点从提供的材料上显然能够看出。也就是说,冻结对方银行存款70万元是经过三方确认认可的事实。这一点希望贵院能够查实确认。九鼎公司现如今提起诉讼,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二、原告九鼎公司的诉请是要求赔偿因其错误保全给其造成的损失。这种观点显然与事实不符。
纵观被告当初起诉九鼎公司的一、二审判决,哪个判决是被告刘胜福败诉了的?毕竟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应付工程款531835.6元,再加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计29860元。那么合计本案原告九鼎公司应付刘胜福款项为561695.6元。无论判决给付的数额多少,这均不是刘胜福败诉的结果。那么九鼎公司谈到“因其错误保全给其造成的损失”这就属于歪曲事实了。对此希望贵院判决时能够进行认定。
三、关于冻结时间长短问题。
刘胜福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主观上希望贵院能尽快判决,并尽快将其应得款项拿到手。刘胜福也根本就不希望案件久拖无果。关于第一次的诉讼,刘胜福不愿意撤诉,但是贵院的孙磊明法官和庭长一而再、再而三的做刘胜福的工作,让撤诉再重新立案。不得己才另行立案,贵院未能在规定的普通程序审限内作出一审判决,这责任应该由刘胜福承担?简直笑话!
针对一审判决不服,刘胜福提起上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审限也能算作赔偿期间,本人从事律师行业多年,但还是首次听到这种说法。希望贵院依法判决。
四、关于诉请赔偿10万元问题。
首先:九鼎公司提供的证据是一份鼓楼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这份调解书与被告刘胜福无关。暂不论九鼎公司目前在各级法院案件得多少,谨以此要求赔偿本人不敢认同。
其次:诉请赔偿10万元,如何计算?计算是否有法律依据?这不是本人需要考虑的问题。贵院对该案进行审理,那么该如何认定贵院决定。
再次:九鼎公司诉前查封了刘胜福应领取的10万元现金,对此保全裁定,刘胜福及时提出了复议申请,贵院是否应该先行给予一个书面答复?同时,贵院针对此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低于10万元,刘胜福是否也能以同样理由作为原告要求赔偿,贵院也能立案受理并判决呢。
五、关于适用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赋予了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的权利,刘胜福作为原告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贵院裁定予以保全。这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贵院冻结了九鼎公司银行存款92万余元,这是按照刘胜福的保全申请的数额,这数额也是刘胜福认为的九鼎公司欠其工程款的数额。至于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数额的多少不属于刘胜福的考虑范畴。目前针对刘胜福诉九鼎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尚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该申诉案件已经省高院听证,等待再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里面的“申请有错误”,不应当与刘胜福诉九鼎公司的案件胜诉的案件或者说保全数额的高低混为一谈。本人认为:贵院冻结的九鼎公司的70万元没有任何错误。九鼎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九鼎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泉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进
2013年6月27日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