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孙玉淑,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徐州卷烟厂职工,身份证号:32030319590801123X 住:本市云龙区丰储南巷5-1-201室 邮寄地址:本市云龙区丰储街丰南巷190-2-301室转 联系电话:13218546196 13013939023(代) 被告:杨涛,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电信公司徐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 身份证号:320303196904151619 住:徐州市云龙区解放路321-2-302室(徐州师范大学宿舍) 联系电话:13813488417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担保借款6万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22日,贵院作出(2008)云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针对该判决执行,贵院作出(2008)云执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扣留原告工资6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为借款使用人,其作为担保人代为承担了被告应偿还责任,该笔款项应予以返还。原告曾于2011年9月26日 提起诉讼,但基于贵院审判员王永毅的调离让其撤诉。现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予以判决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