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时吉明,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22195608133816 住:江苏省沛县胡寨镇常庙67号 联系电话:13869793768 13013939023(代) 被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处 住所地:徐州市北郊万寨 法定代表人:汪明臣 处长 联系电话:87767948 13914877152(代理人)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517.6元,鉴定费58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4000元,护理费5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0元,营养费2916元,交通费3840.5元,住宿费35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0879.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7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0元。合计:312059.56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3日下午14时左右,申请人在柳新镇张圩子村被申请人承包的南水北调工程修水闸工程从事木工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同日到徐州市矿山医院救诊并住院治疗。10月12日出院。 该受伤害情况经贵局作出的铜人社工认字【2012】第4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现经计算申请人的损失情况如诉请。 双方针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予以裁决支持其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