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进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灵璧法院执行异议案立案受理

时间:2014-10-01  来源:  作者: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卓凤菊,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联系电话:15715573999   13013939023(代)
申请执行人:赵永刚,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2013)灵民一初字第00051-2号民事裁定书,将执行的价值200万元的103块灵璧奇石返还给异议人或给付相应价款。
申请依据:
一、(2012)灵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
二、(2013)灵民一初字第00051-2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贵院在对异议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在未有任何执行手续前提下,2013年11月2日,贵院监察室主任王法胜、渔沟镇人民法庭庭长张云等10余人强行将异议人家中存放的103块灵璧奇石(估计价值200万元)拉走。异议人多次反映索要未果,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该异议申请。望予以支持。
针对异议申请人从贵院索要的执行民事裁定书。异议人认为执行存在违法。理由如下:
1、该份裁定书案号为(2013)灵民一初字第00051-2号,请求贵院落实下(2013)灵民一初字第00051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异议人对此认为这属于民事案件受理号且并非与异议人有关,那么哪来的00051-2号;执行案件受理号不应该是这样,应该是执行裁定书。因此,该份民事裁定书显然存在虚假。
2、该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异议人的奇石,执行依据是(2012)灵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恰恰该判决书中对奇石未作处理,奇石不能执行。另外,针对判决结果,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赵永刚基本协商履行完毕,不存在尚欠52万元的执行内容。那么,执行依据不合法。因此,对异议人奇石的执行违法。望贵院能够尊重事实,依法处理。
3、案件审理法官及执行法官均为张云,异议人对此认为不当。该法官存在违法行为,应予以核实查处。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2014年9月24日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