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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申请书

时间:2008-12-11  来源:  作者:

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赵计耀,男,56岁,汉族,无业
住:铜山县徐庄镇毛庄赵疃村6组
联系电话:83149344   13013939023(代)
被申请人:铜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孙益龙   局长
赔偿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限制其人身自由违法一并要求国家赔偿198.62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5月初,被申请人下属毛庄派出所无辜对申请人关押两天。申请人认为这纯属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故依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请求国家赔偿。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赔偿申请。
此致
徐州市公安局
 
 
赔偿申请人:
200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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