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状 原告:邢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北外环(迎宾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于志英 总经理 联系电话:82082033 13013939023(代) 被告:睢宁县交通局 住所:睢宁县八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鹏举 局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撤销睢交运稽罚【2009】090205号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罚款30000元,停车费76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3000元。合计163760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2月3日,被告下属睢宁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以原告“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为由给原告出具交通行政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原告冀E52988客车。按照清单要求,原告及时指派代理人去接受处理,但被告迟迟不予处理。直至2009年2月20日,在原告向睢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30000元罚款后才予以开具睢交运稽罚【2009】090205号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2009年2月21日,原告在缴纳760元停车费后才将车开出。原告车辆被被告出于某种目的非法扣押19天,给原告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经计算为133000元。请求法院一并判决予以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将原告客车擅自扣押并予以处罚是严重错误的。原告也并没有违反所谓的《道路旅客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规定。被告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处罚程序违法。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