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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金良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时间:2009-03-02  来源:  作者: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阮金良,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住:铜山县大彭镇大刘村三组一号
联系电话:13182316062
被告人:付金珠,男,32岁,汉族
住:铜山县大彭镇两半庄村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决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0975.3元,鉴定费112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40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等计59895.3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8月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因琐事用刀将自诉人捅伤。后经铜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自诉人受伤后在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医院诊断为:右下腹部刀刺伤、腹壁贯通伤、右腹直肌断裂、腹壁下血肿等。出院后一直在铜山县大彭镇卫生院治疗。给自诉人造成巨大损失如诉请。请求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判决赔偿损失。
此致
铜山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0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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