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满振永,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徐州市云龙区民富园小区97―3―301室 邮寄地址:本市淮海西路355-4号开承所王进收 联系电话:13852159127 原告:张广州,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铜山县铜山镇同昌街2号 邮寄地址:本市淮海西路355-4号开承所王进收 联系电话:82082033 13013939023(代) 原告:黄永启,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徐州市泉山区黄河新村92―3―401室 邮寄地址:本市淮海西路355-4号开承所王进收 联系电话:13013939023(代) 被告:李国庆,男,48岁,汉族,个体 住:本市云龙区戏马台纺织品批发市场三楼西厅平台1号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合伙安装结算利润3万元; 二、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22日,原、被告四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施工安装徐州冠宇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江源分公司的卷式窗帘工程。2008年3月27日,四人正式落实协议内容。约定四家 对该工程同担风险,同分利润,同出费用。2008年4月3日,被告签订了窗帘制作安装施工合同。三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但被告在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款据为己有,不与三原告平分。双方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云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