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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诉讼申请书

时间:2009-04-15  来源:  作者: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毕太宇,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新庄村52―67号
申请事项
申请参加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殿罗、赵秀云、何明光、杨玲玲借款纠纷案件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13日,申请人从何殿罗处得知: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被告何殿罗、赵秀云、何明光、杨玲玲借款纠纷案件贵院予以受理。申请人认为,进行按揭贷款所购买的WTU95(三一)摊铺机是申请人与被告何殿罗及官现宝三人共有。申请人与该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该申请。望准许!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附:(2009)云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
20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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