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毕太宇,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新庄村52―67号 申请事项: 申请参加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殿罗、赵秀云、何明光、杨玲玲借款纠纷案件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13日,申请人从何殿罗处得知: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被告何殿罗、赵秀云、何明光、杨玲玲借款纠纷案件贵院予以受理。申请人认为,进行按揭贷款所购买的WTU95(三一)摊铺机是申请人与被告何殿罗及官现宝三人共有。申请人与该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该申请。望准许!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附:(2009)云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 2009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