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忠新涉嫌故意杀人案件资料收集
A:故意杀人罪与正当防卫的界限(三)―相互斗殴杀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因某种矛盾用暴力发泄私愤,相互加害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相互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连续的互相侵害行为。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均不将其作为正当防卫,其原因在于双方不具有防卫目的,而是都具有侵害对方的意图,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如果承认相互斗殴可以正当防卫的话,无疑等于许可私仇相报,承认了斗殴的合法化。相互斗殴是违法犯罪行为,在相互斗殴中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排除正当防卫,而以相应的罪名定罪,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
那么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呢?正当防卫行为在表面上符合不法侵害的构成特征,但是其行为目的,即防卫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至于在防卫过程中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不是防卫目的,只是实现防卫目的的手段。换言之,是防卫目的指导着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心理态度,而这种心理态度的产生又是基于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B: 试谈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力,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防卫过当是一种特殊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在精神正常期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以及已满十四有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和过失;防卫过当的客体是防卫过当行为所触犯的罪的客体,且有其一般性与特殊性;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人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行为人违反正当防卫的条件,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为防卫过当,就要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赋予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权利,但并不允许公民任意进行防卫。防卫过当是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的行为,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故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不存在共同犯罪
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对其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存在间接故意,也存在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情况占绝大多数,过于自信犯罪的情况占极少数,间接故意的犯罪情况只占极个别。而直接故意的犯罪情况则是不可能的。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间接故意。防卫过当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际正当防卫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放任其行为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防卫过当的间接故意是由防卫人的法律性错误引起的。防卫人认识到自己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给不法侵害人带来重大的损害。但是误认为法律允许任意防卫,所以放任了防卫过当结果的发生。。。。很明显,陈某持刀进行防卫时,预见到自己刺人的结果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误认为仗势欺人,先动手打人,自己迫于无奈用刀刺。。。。于是放任了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防卫人的意图完全可以支配自己节制防卫,以约束其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结果。但防卫人没有这么做,而是放任其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认定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是否应当预见,要根据防卫人的身心状态、知识水平、经验等主观条件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综合地进行分析、判断,对于防卫人应当预见的防卫过当造成的重大损害,防卫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防卫人当时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的,属意外事件,防卫人不应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客体:我国刑法没有把防卫过当当作一种犯罪单独规定,对于正当防卫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从这个意义上说,防卫过当没有自己独特的犯罪客体。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在其客体的内容上和其他杀人罪没有区别。防卫过当是免除或减轻刑罚的情节,而不具有独特的犯罪客体的标志。。。。。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具体内容应随防卫过当所构成的具体犯罪而定。
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理论上可以把防卫过当的损害结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于正当防卫而造成的损害,防卫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另一部分则因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的重大损害,防卫人对此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需要在具体的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中去区别这两种损害结果,只需要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防卫过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在客观上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在主观上,对于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具有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是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上罪过形式的统一。
C: 故意杀人罪与正当防卫的界限(五)― 防卫过当杀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以故意杀人罪定性的防卫过当,不完全等同于故意杀人罪。两者区别在于:其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防卫过当(新名词:08年司法考试中案例五天津中院判决:防卫过当故意杀人案。真实案例:被告人:张淑焕,网上有此案件,20余刀),前提必须是防卫行为,只不过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一般的故意杀人罪则并不具有此种特征;其二,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罪只能是间接故意,而完全排斥直接故意犯罪,如果防卫过当可能由直接故意引起,那就否定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而且还必须承认其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三,两者在量刑上有着重大的区别.对于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由于属于法定减轻或免除情况,基本上可以排除死刑的适用,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于3年以下刑罚或者免处。
如何区分防卫过当杀人与正当防卫的界限,无疑需经历这样一个思维过程: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在防卫过当中寻其是否具有故意杀人之情形。刑法第20条第2款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那么防卫过当是否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呢?历来为刑法理论所争论不休。理论上一般主张防卫过当是过失犯罪。但在司法实务界,对于防卫过当造成死亡的,一般均以故意伤害致死来定罪,也有少数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我们认为把防卫过当都归结于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都是以偏概全,而应当对防卫过当的客观事实进行详尽的分析,去发现和总结现实中的防卫过当案件是否存在故意杀人情形,而不在于创设罪名种类。比如不法侵害人徒手侵袭,而防卫人却持刀器对其连砍,以致其死亡,对此,防卫人在认识因素上,很难说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超过防卫限度,在意志因素上已是放任自己的这种防卫过当的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当然,如果不法侵害人在无力侵袭而停止的情况下,防卫人仍然为之的,则不再是防卫过当而是防卫不适时,属于典型的事后报复行为,其主观上就是一种直接故意了。我们认为,对于防卫过当案件,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之。
D: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
防卫过当的定罪量刑 (一)、我国刑法理论解关于防卫过当的定罪量刑的相关解释。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定罪量刑方面,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为在刑法分则中并没有规定此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没个防卫过当的具体情况,在确定防卫过当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基础上,援引刑法分则的有关罪状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防止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坚持主观和客观的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针对防卫过当中大量的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事件,可以这样处理:如果防卫过当是在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 ,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可以援引我国刑法232条定罪为故意杀人罪;如果防卫过当是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支配的,客观是造成死亡结果,可以援引我国刑法233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过度当是在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客观上造成重伤结果,可以援引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罪;如果防卫过当是在过失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造成重伤的结果,在援引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纹时,必须同时援引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以表明其防卫过当的性质,并作为减轻或者减免处罚的 法律依据。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从出观上讲,防卫过当具有保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虽然在客观上草成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与其他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相比较,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要小的多。从客观上讲,防卫过度当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岁还,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较,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防卫过当的结果可以视为应有的损害和不应有的损害两部分,防卫过当人只对不应有的尊还承担刑事责任。以上便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主观和客观依据,也是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二) |
当然,在“减免或免除处罚”这一总的原则 指导下,在对防卫过当行为进行量刑时,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过当适度:即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也应轻微;严重过当,则罪行严重,处罚相对要重。 2、罪过形式: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从前到后,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与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 3、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利益而防卫过当,比之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E: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处刑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 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本罪 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 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定了两档刑: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防卫过当致使他人死亡、出于义愤杀人等 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按照从重刑到 轻刑的顺序列举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重刑。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要故意非 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 等等,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考虑。【转载】 F:刑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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