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诉状 申诉人:左振颂,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 住:铜山县茅村镇赵庄村二组414号 联系电话:13952163396 13013939023(代) 被诉人:徐州宏泰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本市下淀路杨庄圣戈班公司三号门路东向北 法定代表人:宋高中 该公司经理 被诉人: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 住所:本市下淀路杨庄 法定代表人:雷克斯 总经理 申诉事项:一、撤销关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二、请求依法裁决给申诉人补缴2003年8月至2005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 三、请求依法裁决给付2009年5月19日至正常上班期间工资。 事实和理由: 2003年8月21日,申诉人经人介绍进入被诉人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公司】。培训两天后在该公司内熔炼工部从事倾翻工作。后该公司让申诉人与被诉人徐州宏泰劳务有限公司(前身:沛县魏庙宏泰劈铁队)【以下简称:宏泰劳务】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仅在合同上签过自己姓名,合同未给)。工资是被诉人圣戈班公司拨给被诉人宏泰劳务,而后由被诉人宏泰劳务发给申诉人。被诉人宏泰劳务对申诉人的管理也主要是指发放工资。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并不是被诉人宏泰劳务的。事实上,申诉人在被诉人圣戈班公司的工作岗位上一直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2009年5月21日上午8时,申诉人进入公司换工作服准备工作时,工友给申诉人说“你岗位被人顶了”。然后申诉人就去找被诉人宏泰劳务,宋高中直接将2009年5月19日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和2009年5月20日作出的“徐州市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交给申诉人,就让申诉人回家。 申诉人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申诉人。但被诉人宏泰劳务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未提前通知。该决定应属违法且无效。依法应予以撤销。 申诉人是2003年5月21日参加工作,但被诉人却认为是2005年10月参加工作,且养老保险金是从2005年10月缴纳错误,依法应当予以补缴。 因申诉人工作岗位被他人顶替,被诉人宏泰劳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导致申诉人无法工作。故诉请补发相应工资。 为此提出申诉。望予以支持。 此致 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09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