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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事局错误 徐州市各法院不管----赵丹诉徐州市人事局案件再审

时间:2009-09-20  来源:  作者: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赵丹,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铜山县徐庄镇赵村6组
邮寄地址:徐州淮海西路355-4号开承所王进(收)
联系电话:0516―82082033   13013939023(代)
再审被申请人:徐州市人事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青年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   局长
请求事项:   一、二审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请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裁定。
申请依据:一、(2008)云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二、(2008)徐行诉终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
三、(2009)徐行监字第0009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反映的派遣学习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了派遣名册、毕业证、学校证明等。派遣名册上清楚显示再审申请人是再审被申请人派遣,派遣编号为023515257。这属统招统派。那么,再审申请人毕业后应当由再审被申请人予以安排工作。但再审申请人的工作名额被他人顶替。此点江苏省公安厅进行了查实。应当说,再审被申请人在他人持再审申请人相关证件要求安排工作问题上存在违法行为。由此引发提及的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再审申请人反映参加的公务员考试问题,其参加三次,后经查询每次笔试均顺利通过,但面试名单中却无再审申请人姓名。事实上,再审申请人参加的三次成绩也均被他人顶替。对此问题,再审申请人及其家人一直上访要求解决。2007年江苏省公安厅对此调查后对再审申请人父亲讲“赵丹的问题涉及15人,没法处理”。现再审申请人仅对2005年参加的公务员考试提起行政诉讼。从事情得知真相至2007年10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这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2年诉讼时效。一审裁定认为超过时效是错误的。同时一审裁定认为此为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更是错误。再审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直接侵犯的是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的诉讼同样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可惜的是,再审申请人对一审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直接维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08年10月20日,向贵院提出申请。贵院转交徐州中院处理。但仍裁定驳回更是错上加错。故再次提出再审。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赵丹
20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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