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刘胜福,男,194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沛县五段镇孟庙120号 联系电话:13815303903 13013939023(代) 被告:徐州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金山东路矿大北门科技城内 法定代表人:王凯 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503772元及相应利息76170元计579942元; 二、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延期付款,耽误工期,造成原告多支付工人等工资损失计83200元; 三、 合同履行中被告欠付奖励款69636元和造成其他损失19万元。 注:上述三项合计数额为:922778元。 四、 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了“孟庄住宅楼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保质保量完成该项工程。该工程总工程款为3481871.81元。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503772元。同时针对该款项利息按照2007年底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76170元。 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被告挪用该工程款。造成原告多支付木工、瓦工、水电工、钢筋工和管理人员停工期间工资83200元。另存在外架物租赁损失暂不主张。 原告承建该项工程从用户反映情况看属于满意工程,同时该项工程被评比为优质结构工程,另该项工程具备拿文明工地条件。按照合同,被告应奖励款合计69636元。 其他损失如下:被告投标工程少算土方1883-.54立方米,砼少计算122.30立方米。损失为4万元;原告负担一个项目经理工资损失4万元;被告控制原告用其关系户的钢筋和外架用料,导致原告多损失8万元;2007年4月12日中标,但结算工资从4月1日始。原告多付1万元损失;被告未及时付款,导致原告从被告公司苏经理处贷高价利息损失2万元。如此等等,合计19万元。 综上。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 此致 泉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