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进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徐州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欠款

时间:2010-01-30  来源:  作者:

民事诉状
原告:刘胜福,男,194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沛县五段镇孟庙120号
联系电话:13815303903   13013939023(代)
被告:徐州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金山东路矿大北门科技城内
法定代表人:王凯    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503772元及相应利息76170元计579942元;
二、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延期付款,耽误工期,造成原告多支付工人等工资损失计83200元;
三、    合同履行中被告欠付奖励款69636元和造成其他损失19万元。
注:上述三项合计数额为:922778元。
四、    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了“孟庄住宅楼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保质保量完成该项工程。该工程总工程款为3481871.81元。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503772元。同时针对该款项利息按照2007年底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76170元。
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被告挪用该工程款。造成原告多支付木工、瓦工、水电工、钢筋工和管理人员停工期间工资83200元。另存在外架物租赁损失暂不主张。
原告承建该项工程从用户反映情况看属于满意工程,同时该项工程被评比为优质结构工程,另该项工程具备拿文明工地条件。按照合同,被告应奖励款合计69636元。
其他损失如下:被告投标工程少算土方1883-.54立方米,砼少计算122.30立方米。损失为4万元;原告负担一个项目经理工资损失4万元;被告控制原告用其关系户的钢筋和外架用料,导致原告多损失8万元;2007年4月12日中标,但结算工资从4月1日始。原告多付1万元损失;被告未及时付款,导致原告从被告公司苏经理处贷高价利息损失2万元。如此等等,合计19万元。
综上。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
此致
泉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10月10日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