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玉娟,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邳州市碾庄镇孔庄村7组433号 联系电话:15952204387 13013939023(代) 被上诉人:孙桂成,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邳州市官湖镇孙家村2组 联系电话:15062056238 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邳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为复印件的医疗票据、出院记录予以确认并判决错误,同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中一张医疗票据及出院记录为复印件,但未能如实交代原件下落。上诉人认为该两份证据原件应在被上诉人处或已用于报销。那么,一审法院认定有效并判决支持属于认定不清或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请求二审法院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该两份证据不予支持。 事故发生时,上诉人推自行车过路属于正常行驶,无任何过错。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被上诉人的驾驶员操作不当、未能确 保安全驾驶同时车辆严重超载所致。该驾驶员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打个比方:该驾驶员若是为了躲避一块放在上诉人当时位置的石头就认定该石头负次要责任?躲避经过当时位置的一只流浪狗就认定该狗负次要责任?)。因此,上诉人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不当。望贵院调查清楚后重新对该起事故进行认定,对该交警部门作出的仅作证据使用的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同时从查明的事实上,被上诉人的受伤是其货车上超载的货物摔落砸伤所致,其受伤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的损伤无必然因果关系,故无过错。 为此提起上诉,望贵院能够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1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