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劳动法》在调整、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动者和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众多,本期选登近年来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以期引起相关各方的重视和思考。 1999年:企业改制了,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原西安人民制革厂是一家小型国有企业。1992年前,有职工420人,退休人员168人,工厂每年亏损400多万元,连年靠吃国家财政补贴度日。1992年12月,该厂与台湾桦联(香港)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4月,原西安人民制革厂经市政府批准,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民营企业―――西安华联皮革公司。据该厂职工反映,原制革厂由于亏损,于1992年停产改建,全厂400多名职工全部下岗,工资停发。 在此后几年里,华联合资公司和人民制革厂,不按国家法律法规程序处理“违纪”职工。在职工们为此四处奔走投诉的同时,一些职工也开始寻求法律途径的解决。1998年下半年,被制革厂除名的陈国庆等5名职工,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请求裁决。 点评:近年来,国企改制已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焦点。期望通过本案能给改革者就如何正确处理好改制与员工利益一些启示。 2000年:他们之间到底有无劳动关系? 侯先生原是北京路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路德)的职工。1997年底,侯先生被北京路德任命为驻华南办事处的负责人,同时,他还兼任北京路德驻广州营销分部的办公室主任。1998年12月,北京路德通知侯先生:华南办事处予以撤销,鉴于公司经营困难,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对此,侯先生表示理解,并办理了离岗手续。但此时,北京路德还拖欠侯先生11月份及12月份的工资,一直到1999年4月份,侯先生也未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报酬。无奈,侯先生向北京路德所在地的北京市昌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北京路德补发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点评:本案中,侯先生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关键是要对其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进行举证。通过本案,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勿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据。 2001年:421名职工讨回78万元血汗钱 吉雄(张家港)化纤有限公司是江苏省张家港市的一家台商独资企业。1999年9月,该企业老板萧某因涉嫌信用证诈骗被深圳市福田区警方依法羁押,该企业一下陷入了停产瘫痪状态,421名职工被拖欠的近78万元工资忽然间没了着落。于是,职工们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诉书,将企业告上仲裁庭,走上了依法讨薪之路。 点评:本案反映了近年来一个相当突出的社会问题―――拖欠工资。希望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像文中这421名职工一样,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2002年:“临时工”状告古蔺郎酒厂 郑朝江等88名职工系四川省古蔺郎酒厂的工人,先后于1989年至1999年到该厂工作。郑朝江等职工称,郎酒厂以郑朝江等人属于计划外临时用工为由,不但拒绝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连劳动报酬也与正式职工存在巨大差别。比如,同是酒厂包装工,正式职工或合同工每月的岗位工资为550元、奖金为210元、其他补贴为200元,年终奖为4400元,而“临时工”的工资报酬每月只有210元,平均下来只相当于正式职工的1/6。几年间,“临时工”们为了自己的权利多次向酒厂反映,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2001年8月27日,郎酒厂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突然下发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关于辞退临时工的通知》,包括郑朝江等88名员工在内的790名“临时工”列入了辞退范围。 郎酒厂的做法引起了“临时工”的强烈不满,包括郑朝江等88人在内的118名临时工率先提出了仲裁申请,其后又有112名被辞退人员递交了申诉书,要求郎酒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赔偿因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各项损失524万元。 点评:十年前《劳动法》的实施,已打破了传统意义上所谓“正式工”与“临时工”的界限。本案为某些仍抱陈旧用工观念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2003年:她该支付51万元违约金吗? 1999年7月,刚大学毕业的彭娟应聘到青岛市的山东中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工作。2000年10月20日,彭娟与中地公司签订了一份有限期为1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工种为办事员。该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本合同或擅自离职,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3、月工资收入乘违约期限的违约金。” 2002年2月10日,彭娟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3月25日,中地公司即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彭娟的辞职并未征得其同意,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5条第3项的约定,请求裁决被诉人彭娟向其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765271.40元。 点评:违约了就该赔钱,本无可厚非。关键是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本案巨额“违约金”引人深思。 2004年:一位农妇的苦苦等待 河北省定州市的安志军是一位农民工,2003年10月应招到山西省榆次市北关建筑公司打工,给30几名建筑工人做饭并承担工地的一些杂活。2003年11月3日,安志军做完工人的饭后,赶往工地干活。期间,他突然晕倒在地,被送到医院后因无法抢救,不治而亡。医院开出的诊断结果是心脏猝死。 事发之后,北关建筑公司给了5000元钱为安志军料理后事。从此后公司再没有主动就安志军的事情与其家属有过正面沟通。公司的冷漠让安志军的妻子余淑珍感到愤怒。无奈之下,2004年1月9日,余淑珍向榆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为因工死亡的丈夫进行工伤认定。 点评:今年《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为工伤认定、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突显了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对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具有探索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