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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放贷 借款人申请再审

时间:2015-03-25  来源:www.wjlsw.com  作者:王进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崔文庆,女,1981929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311198109294628

住:徐州市泉山区学府嘉苑2-2-402

联系电话:13182317652   13013939023(代)

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

住所: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路28号汉府雅园综合楼

负责人:马琳   该行行长

联系电话:18261483260  18852106382  83909780

请求事项:

2014)铜商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对贷款发放认定错误(未收到任何贷款)、贷款程序存在违规(存在涉嫌合同诈骗)、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

申请依据:(2014)铜商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2013513,申请人在一中介朋友(实名:张敬增,住:铜山新区医药中专隔壁国源小区,电话13013933732)的建议下(实则存在隐瞒真相、欺骗)去了被申请人处在一系列空白的个人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表、借款借据等材料上签下自己姓名并捺指纹(注:除签名外的所有填写内容申请人均不知情)。之后贷款问题交由中介朋友过问。但直至今日申请人也从未收到过任何一分的借款。相反,申请人还得被被申请人作为原告诉至法院,并导致判决还款。

经查阅材料,申请人得知30万元的贷款转入“收款人名称:徐州市泉山区邦桥电器经销部  收款人开户银行:徐州市铜山联社铜电分社  收款人账号:3203234401201000007100”。事实上,申请人根本不知道这个经销部,也不认识这个经销部任何人。同时申请人资料上填写的工作单位“泉山区宝鹏家电经销处”更是无中生有、是虚假的。实为中介朋友的造假骗贷。

综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按照规定,先让申请人签字一系列空白材料属于违反程序,应当填写或打印后交由申请人阅后签字;贷款转入的经销部与申请人无任何关联,贷款发放后也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但实际上没有;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借款,但却被被申请人连本带息的诉讼存在不当。

一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履行了出借义务,但申请人认为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贷款发放给申请人才能如此判决。针对该笔贷款,被申请人并没有全面履行贷款合同。一审判决内容显然错误。同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不当。

为此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予以支持其再审申请。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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