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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组织传销活动罪案件辩护词

时间:2015-03-25  来源:  作者: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扈新武家人的委托,后征得被告人扈新武的同意,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针对指控被告人扈新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不持异议,现提出几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供合议量刑时参考:

一、被告人扈新武以前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本次涉嫌犯罪属于初犯。

二、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被告人扈新武是受第一被告人胡劲松的安排、指派、管理。其与第三被告人王振峰同属“五人策划执行委”成员;本人也并没有发展什么下线成员。因此,相对第一被告人而言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

三、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扈新武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是供认不讳、如实供述,今日的庭审也是对指控不持异议,属于坦白。

四、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等人也是意识到这种模式不合法,后来与中财国发合作运作“佰元名酒”项目,打算做实体店地区代理。从这一方面来看,应当属于犯罪中止,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五、关于违法所得,也被公安机关进行冻结、扣押了存折95万元、现金(贾荣国账户)40万元、家中搜现金3万元,另有另案与中财国发合作中200万元。合计338万元。受到了处罚。

综合上述观点,希望贵院在合议量刑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扈新武的量刑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进

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

20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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