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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时间:2015-03-25  来源:  作者: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卓凤菊,女,1970821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联系电话:15715573999   13013939023(代)

申请执行人:赵永刚,男,1969420日出生,汉族

住: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2013)灵民一初字第00051-2号民事裁定书,将执行的价值200万元的103块灵璧奇石返还给异议人或给付相应价款。

申请依据:

一、(2012)灵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

二、(2013)灵民一初字第00051-2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贵院在对异议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在未有任何执行手续前提下,2013112日,贵院监察室主任王法胜、渔沟镇人民法庭庭长张云等10余人强行将异议人家中存放的103块灵璧奇石(估计价值200万元)拉走。异议人多次反映索要未果,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该异议申请。望予以支持。

针对异议申请人从贵院索要的执行民事裁定书。异议人认为执行存在违法。理由如下:

1、该份裁定书案号为(2013)灵民一初字第00051-2号,请求贵院落实下(2013)灵民一初字第00051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异议人对此认为这属于民事案件受理号且并非与异议人有关,那么哪来的00051-2号;执行案件受理号不应该是这样,应该是执行裁定书。因此,该份民事裁定书显然存在虚假。

2、该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异议人的奇石,执行依据是(2012)灵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恰恰该判决书中对奇石未作处理,奇石不能执行。另外,针对判决结果,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赵永刚基本协商履行完毕,不存在尚欠52万元的执行内容。那么,执行依据不合法。因此,对异议人奇石的执行违法。望贵院能够尊重事实,依法处理。

3、案件审理法官及执行法官均为张云,异议人对此认为不当。该法官存在违法行为,应予以核实查处。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201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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