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接谈申请书
申请人:鲍周彦,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西关农机公司对面五征原厂配件专卖店
联系电话:13776769097 13013939023(代)
被申请人:睢宁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谈军 局长
申请事项:一、二审裁定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撤销该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再审。
申请依据:
一、(2011)睢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
二、(2011)徐行诉终字第0014号行政裁定书;
三、(2012)徐行释字第18号释明函;
四、(2013)徐行监字第0035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本案诉讼的引起,申请人是基于2011年10月28日睢宁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关于鲍周彦反应网络其本人的案件综合调查报告”。申请人通过一审法院收悉后,感到该报告严重失实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而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提起该一审诉讼。
一审裁定认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网上被辱事宜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假使作治安案件处理事正确的,那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反映及网警查实的证据进行调查。但是从该报告内容上看,被申请人是纯粹以包庇、袒护的态度,同时存在糊弄申请人的心态未能认真调查。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赋予的其职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申请人报警时间为2011年7月29日,但直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调查结束,这严重超过法定期间。属于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二审裁定认为该报警事宜正在调查中,从而忽视法律该条规定及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受理条件是严重错误的。同时该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对是申请人一审诉状应当予以立案受理而不应当是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作出的该二审裁定更是错上加错。释明函的内容完全照搬二审裁定内容。典型的官官相护。
目前,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网上辱骂系何人所为,公安机关也签字知情。但是就是不予处理。显然,申请人认为其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提出再审申请,望予以支持其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15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