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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时间:2009-06-25  来源:  作者: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徐州市云龙区黄山法律服务所
住所地:本市云龙区骆驼山郭庄路
法定代表人:徐再利   该所主任
联系电话:82298295   13013939023(代)
执行担保人:孙钵钞(孙伯超),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
住:徐州市云龙区统一南街52号
联系电话:13270216116    13952153160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住所地:本市泉山区王陵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苏开育   该校校长
申请异议事项:
申请撤销(2005)云执字第322-1号民事裁定书,改为执行执行担保人财产。
申请依据:
、(2005)云执字第322-1号民事裁定书
二、执行担保书
事实和理由:
因申请执行人与异议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5)云执字第3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实际划拨了异议申请人单位合伙人退休工资(未留基本生活费)。对此,特提出异议。
2006年4月26日,异议申请人与执行担保人达成了执行担保书。该执行担保书原件早在2006年5月23日下午亲自交给贵院执行局执行长田锋。前期,执行担保人也按照担保协议履行。后来基于执行担保人未按协议履行,贵院作出该份裁定书。对此认为不当。异议申请人认为,实际上应执行款项是被执行担保人及其弟孙伯琦在异议申请人不知情情况下领走,且进行执行担保。该担保贵院是认可的。那么根据查明的真实情况,贵院应当裁定执行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不应当裁定冻结、划拨异议申请人财产。
为此提出异议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云龙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200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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