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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用地违法 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未见下文

时间:2009-07-02  来源:  作者:

民事诉状
原告:王永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
住:新沂市唐店镇王湖村
联系电话:15952286221
被告:新沂市龙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沂市化工园区(唐店镇)经二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则新      经理
联系电话:13225251999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非法占用的原告承包耕地1.1亩和拾边地0.7亩;
二、请求依法判决因被告非法占地给原告造成损失8640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度,被告因建厂房非法占用了原告承包耕地1.1亩和拾边地0.7亩。被告用地经新沂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属于违法用地。按照规定,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多次反映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其诉请。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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