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王永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 住:新沂市唐店镇王湖村 联系电话:15952286221 被告:新沂市龙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沂市化工园区(唐店镇)经二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则新 经理 联系电话:13225251999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非法占用的原告承包耕地1.1亩和拾边地0.7亩; 二、请求依法判决因被告非法占地给原告造成损失8640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度,被告因建厂房非法占用了原告承包耕地1.1亩和拾边地0.7亩。被告用地经新沂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属于违法用地。按照规定,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多次反映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其诉请。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