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王进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热点导读

徐州王朝阳死于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时间:2009-07-15  来源:  作者: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云亮,男,42岁,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老县委宿舍2-2-101室。联系电话:15895225962
上诉人:曹邦玲,女,40岁,汉族,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950664182
被上诉人:郑贤飞,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上郑村,现住徐州市泉山区奎园小区新月园3-4-401室。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徐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刑事部分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罪名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且量刑畸轻。
1、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罪名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认为是错误的,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第一、被上诉人在杀人后打110报警称:其杀人了,这说明其当时是有杀人的目的和动机;第二、被上诉人杀害王朝阳有“预谋的”。被上诉人郑贤飞始终是蹲在其熟食店的门口一言不发,没有人看到郑贤飞是从柜台内拿刀,说明这刀是事先就带在身上的,从当时上诉人曹邦玲的证言以及被上诉人之妻姜笑莉的证言都可以看出,因为当时现场证人都没有看到其什么时候从柜台内拿刀的,这说明其蓄谋已久。而且从当时的情况看,王朝阳根本没有对他进行殴打,而且被上诉人拿刀捅王朝阳时,王朝阳是准备离开的。事实上是被上诉人在上午被王朝阳骂了几句之后,心里一直咽不下这口气,所以产生杀人动机,以泄愤、报复,从被上诉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这一点。第三、从被上诉人所捅部位来看,其也是具有杀人的目的。被上诉人是捅向王朝阳的腹部,而且出其不意,一刀致命。从被上诉人的供述可以看出,其一心想捅王朝阳一刀,而且有了这个念头后就是拿刀朝王朝阳肚子上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能意识到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而是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说行为人不追求这种死亡后果的发生,其就不会朝王朝阳的腹部捅致命的一刀,如果说其只想伤害王朝阳,那可以选择腿、肩、臂、臀等非要害部位,但他选择的却是致命的腹部,连抢救的时间都没有。而且即使说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难以确定其是想杀人还是想伤害,根据刑法规定以后果论,致人死亡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伤害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第四,从被上诉人所选择的凶器来看,也说明其具有杀人的目的和动机。被上诉人使用的是一把剔骨刀,剔骨刀锋利无比,而且又长又尖,其所选择的就是非常致命的犯罪工具,从其对工具的选择上看其对王朝阳的死亡所持的也是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郑将此事告诉了王的父亲王云亮,王云亮斥责了王朝阳,王朝阳因被斥责而恼怒,……后王朝阳仍不罢休,又纠集数人携带刀具到“朋元香”熟食摊位,欲殴打郑贤飞,被他人劝阻而未果。当晚18时许,王朝阳与其女友来到奎园小区北门内郑贤飞经营的“温州熟食”店门前,再次与郑贤飞夫妇发生争执”,这是错误的。当晚18时许,是王朝阳的母亲即上诉人曹邦玲到“温州熟食”店给郑贤飞夫妇赔礼道歉,从郑贤飞的供述和其妻姜笑莉的证言都可以看出,而且两家的关系本来是非常要好的。曹邦玲给郑贤飞夫妇道歉,还让王朝阳给他们道歉,并没有发生很大的争执。而且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是持店内尖刀。而且当天王朝阳并没有纠集数人且携带刀具,这都是无中生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3、一审法院量刑畸轻。对于被上诉人如此残忍的杀人行为,一审法院仅对其判处15年有期徒刑,量刑畸轻,上诉人要求依法严惩被上诉人,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二、民事部分
(一)一审法院认定王朝阳具有一定过错,且减轻被上诉人2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在被上诉人实施杀人行为时,王朝阳是准备离开的,并没有与被上诉人发生肢体上的接触或者有很严重的争执。而是被上诉人在产生杀人念头后直接就将刀捅向王朝阳的腹部,造成王朝阳死亡的严重后果,现在一审法院却将王朝阳定有过错,明显不公,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误工费和尸体冷冻费应该予以支持。对于该案件的发生,造成上诉人夫妇俩无法经营,给上诉人带来严重的误工损失。对于尸体冷冻费,因为案件没有结束,现在王朝阳的尸体仍在殡仪馆,而且到现在连衣服都没穿一件,因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对此没有支持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此  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年7月2日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