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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无人管 政府监管干啥了

时间:2014-02-24  来源:  作者:

行政诉状
原告:王建国,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王集镇双营村王营后东组33号
联系电话:15252189242    13013939023(代)
原告:王小栓,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王集镇双营村王营后西组25号
原告:朱怀龙,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王集镇大营村前朱组12号
原告:田文洋,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王集镇王东村1495号
联系电话:13912028221
原告:陈忠金,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岚山镇骑戈村戈西组8号
原告:陈士林,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王集镇陈楼村二组50号
被告:睢宁县王集镇人民政府
住所:睢宁县王集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秦飞
第三人:贾强,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王集镇王集村935号
联系电话:13952256761
第三人:邵长坤,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王集镇轧花厂
联系电话:15152513046
第三人:邵莉,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王集镇轧花厂
第三人:王清军,男,45岁,汉族
住:睢宁县王集镇轧花厂
第三人:刘维春,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王集镇轧花厂
第三人:吴刚,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王集镇轧花厂
第三人:刘海,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住:睢宁县王集镇轧花厂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反映的第三人违章建房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并进行罚款;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六原告为王集御园金鼎商贸城相邻住户。但在六原告住处南侧现正有第三人贾强、邵长坤等人联合建房。该建房未经规划许可,属于擅自私自建房,将严重影响六原告的通风采光。
2013年2月6日,六原告向睢宁县信访局提出反映,要求限期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并进行处罚。当日睢宁县信访局联系被告王集镇人民政府责令调查处理。睢宁县电视台也进行拍照报道。同时,六原告也曾于2013年3月18日、4月7日在睢宁县官方网站(西祠胡同)上反映上述问题,被告承诺尽快调查,但至今未有调查结论。2013年5月6日,原告曾向被告采用特快专递邮寄了查处违章建筑申请书,后经法院庭外和解,第三人承诺建房高度不超过10米。但自今年春节前,第三人违反协议,目前违建房屋仍在继续建造。
六原告认为其所反映的违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望诉请予以支持。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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