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信 控告人:卓凤菊,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 住: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联系电话:15715573999 13013939023(代) 被控告人:张云 灵璧县人民法院渔沟镇人民法庭庭长 控告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受贿、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关于涉嫌受贿罪: 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被控告人张云在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分别于2012年6月、7月、8月索要并收受控告人给付的2000元、3000元、2000元。合计7000元。该事实被控告人并未否认。控告人认为构成该罪,应予以追究。 关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被控告人在对上述判决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2日带领10余人强行将控告人家中103块灵璧奇石(估计200万元)拉走并变卖。被控告人执行无任何手续,多余执行款项至今未见返还。依据《刑法》399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该罪。应予以追究。 经贵委多次催促,控告人终于从灵璧县人民法院要份执行的民事裁定书。针对该裁定,控告人认为执行存在违法。理由如下: 1、请求贵委责令灵璧县人民法院提供下(2013)灵民一初字第00051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控告人认为这属于民事案件受理号且并非与控告人有关。那么哪来的00051-2号;执行案件受理号不应该是这样。同时,控告人询问过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长李鸿新,李局长将执行局没有控告人的执行案件。因此,控告人认为该份民事裁定书存在虚假。 2、该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控告人的奇石,执行依据是(2012)灵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恰恰该判决书中对奇石未作处理,奇石不能执行。另外,针对判决结果,控告人与赵永刚基本协商履行完毕,不存在尚欠52万元的执行内容。那么,执行依据不合法。因此,对控告人奇石的执行违法。望贵委能够尊重事实,依法查处。 3、案件的审理法官与执行法官为同一人,当否? 此致 灵璧县纪委 控告人:卓凤菊 2014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