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书 接受犯罪嫌疑人王壮父亲王共余的委托,后征得王壮本人的同意,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作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阅读睢宁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现针对该案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是否发生性关系问题: 2014年3月12日,本辩护人会见王壮时询问“?有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真没有”、“?派出所问你,你说发生关系了么;:说了,说发生了,发生了三次”、“?三次到底是真是假;:假的”。。询问公安机关对你讯问笔录你为什么承认三次,回答是李集派出所逼的,逼急了,说的谎话。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所做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持有异议。 二、 关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年龄问题: 王壮的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11月10日。指控的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在此,本辩护人需要陈述一个事实,听其父亲介绍。王壮的真实出生日期应该是1996年10月11日。希望贵院对此出生日期能够进一步落实。 三、 关于王壮与受害人王丹的关系认识问题: 双方在街里认识后,王壮想和其处对象。谈了几天分手了。分手原因是其爷爷看女方有点痴呆,不同意。期间王壮为其买过鞋,买些吃的。后来才知道,女方结过婚了。 四、 关于“鉴定意见”问题: 1、王壮本人未满18周岁,学历为:小学三年级辍学。只知道女方有点痴呆,不清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对鉴定事情也不知情。 2、根据鉴定意见,王丹这种情况的结婚,那么王丹的老公应当涉嫌强奸罪。在此,本辩护人代王壮提出举报。 五、关于证据是否充分问题: 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壮的笔录不能采信,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王壮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是事实。 受害人王丹精神有问题,对这种人所作的笔录在证明效力上有待其他证据佐证方能有效。 综上,辩护人从现有材料认为:指控王壮涉嫌强奸罪目前证据不足。 此致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进 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 2014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