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 尊敬的梁书记: 一起构成故意杀人案件被徐州市司法机关大事化小,却无人过问。故向你提出反映。望能责令相应部门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尊严。 反映人暨申诉人: 李向东,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江苏省铜山县伊庄镇洪山村 联系电话:15952160780 13013939023(代) 被申诉人: 卢传义,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江苏省铜山县伊庄镇新后楼村(现服刑期间) 申诉请求: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对被申诉人量刑偏轻。同时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程序违法。故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改判。 申诉依据: 一、(2007)铜刑初字第4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2008)徐刑审监字第00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一、 该案件一审在程序上不应当由铜山县人民检察院向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应当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案件被申诉人卢传义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二、 该案件从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材料上看,被申诉人卢传义无任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既然铜山县人民法院认定了被申诉人卢传义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判决其有期徒刑15年畸轻。从表面上看,铜山县人民法院是最重判决。但由于受理 法院的级别不同,导致对该案的判决违反罪责刑相适用的原则。对此判决,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法。 三、 申诉人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对双方进行任何通知听证、谈话了解的情况下,擅自直接的作出所谓的(2008)徐刑审监字第00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人认为,中院的复查程序上是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故提出反映。望梁书记能够责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改判。 反映暨申诉人:李向东 20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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