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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时间:2008-12-05  来源:  作者: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刘保玲亲属的委托,后征得其本人同意,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经过刚才庭审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量刑时参考:
一、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保玲的行为应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考虑到主观方面,被告人刘保玲是基于地磅年初被盗过,且单位规定被盗损失自付。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为了防止地磅再次被盗,从而在中午下班回家时连上电源。其动机和目的是单纯的为防止被盗,并没有丝毫的危害他人的主观意图。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要求被告人主观方面是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显然认为是直接故意明显与事实不符。故本辩护人分析下间接故意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之间的区别:
1、             从认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人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认识到了其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概率高;而过失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自己控制事物的能力。相对而言,这种认为其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概率低。从庭审情况看,针对一个60多岁、智力上存在缺陷的文盲人而言,对其行为认定是故意可能性不大。
2、             从意志因素上看,间接故意的意志特点是行为人在认识因素的基础上,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持一种冷漠态度,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产生危害后果的过程中,不加以任何制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努力,即所谓的放任;而过失是行为人在其认识的基础上,在其行为实施的过程中,确实有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努力。只是努力未能成功,是失控。造成死亡主要原因是天下着雨。被告人也及时的断掉电源。
其次,从犯罪客体上讲,针对被告人在偏僻的地方接了电源。假设真正危害到周围的群众人身利益。对此最多只能考虑是过失,真正考虑故意的话太勉强。并且,一般被告人只是在中午回家不在是接下电源,回来后一般取下来。事发当时是因为忘记了。这种忘记也不属故意。
结合上述观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保玲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自己所接电源能够致人死亡这一后果没有预见。应认定为过失。
二、        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两被告人是共同故意犯罪错误。
不应当因为两被告人在2008年农历正月连接了电源线到地磅上就认定为共同。这纯粹是为了认定共同而牵强附会找理由。这点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将详细阐述。

三、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以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四、        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是如实供述,在今天庭审中也是坦白交代。现在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有悔罪表现。
从提供的社区出具证明上看,被告人一家都有残疾、家庭生活困难。其老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顾。将其放在社会不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故建议合议量刑时对被告人刘保玲判处缓刑。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进
200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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