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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时间:2008-12-05  来源:  作者: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杨刚,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万里五巷10―2―603室
邮寄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355―4号开承律师所
被申请人:烟台煜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新桥小区桃园里148―2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亮   该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付货款14000元
申请依据:(2008)芝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调解书
事实和理由:
2008年9月12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芝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由被告烟台煜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前经本院偿付给原告杨刚氯乙酸人民币8000元;二、原告杨刚有条件地放弃主张价款6000元之诉讼请求,即如被告烟台煜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不按本调解书第一条规定的时间和额度给付原告货款8000元,被告则应于2008年11月1日前偿付给原告货款14000元”。如今经申请人索要未果。故依法提出执行申请。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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