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李向东,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江苏省铜山县伊庄镇洪山村 联系电话:15952160780 13013939023(代) 被申诉人: 卢传义,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铜山县伊庄镇新后楼村(现服刑期间) 申诉请求: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对被申诉人量刑偏轻。同时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程序违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不当。故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复查再审,依法改判。 申诉依据: 一、(2007)铜刑初字第4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2008)徐刑审监字第00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三、(2009)常刑一监字第000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一、 该案件一审在程序上不应当由铜山县人民检察院向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应当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案件被申诉人卢传义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认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案件本身就属于案情重大、复杂的,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二、 该案件从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材料上看,被申诉人卢传义无任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既然铜山县人民法院认定了被申诉人卢传义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判决其有期徒刑15年畸轻。从表面上看,铜山县人民法院是最重判决。但由于受理 法院的级别不同,导致对该案的判决违反罪责刑相适用的原则。对此判决,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法。 三、 申诉人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对双方进行任何通知听证、谈话了解的情况下,擅自直接的作出所谓的(2008)徐刑审监字第00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人认为,中院的复查程序上是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四、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对该案件进行复查。复查过程明显是属于糊弄申诉人。所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复查认为不符合该案件客观事实。毕竟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属于案情重大、复杂。同时被申诉人无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庭审中属于拒不认罪。其驳回是错误的。 综上,故提出申诉。望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改判。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向东 2009年5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