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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机械不合格

时间:2009-07-09  来源:  作者:

民事诉状
 
原告:吕桂芳,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睢宁县桃园镇吕洼村三组
联系电话:13182382046   13013939023(代)
被告:吕双全,男,巩义市孝义明达机械厂负责人
住:巩义市永安路北段
联系电话:13849036321(代)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购机款14600元;
二、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随机所附瓦拖、机模、模具、拖盒等6073元,一并赔偿原告交通费、运费等开支5000元。合计:11073元;
三、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水泥彩瓦机的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清购机款14600元。但被告对该机安装调试发现所造彩瓦不均匀、不能使用,属产品不合格。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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