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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遭封杀 鼓楼法院神经病

时间:2010-05-10  来源:  作者:

情况说明
因本人以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名义起诉居则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听说鼓楼法院院长孙光在未了解事情真实情况下,片面并草率向徐州市司法局反映该案。如此做法,给本人名誉造成很大影响和损失。本人作为案件的代理人、知情人,现说明如下:
起因: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08年3月5日,本人时为江苏徐州钟鼓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居则一通过网络联系我为其诉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代理人。当天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各执一份。并在诉状上具状人处签名、签委托书等。历经一年多时间,尽心尽力,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胜诉判决。本人代理结束。但居则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协商未果,从而诉讼。
针对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本人在书写诉状之前给贺维永主任谈过此事;在诉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上加盖公章,所里也多人在场知情。民事诉状当时留在贺维永办公桌一份。在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未果,本人代为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后开庭。庭后主审法官周秀峰告知庭长,庭长告知院长。院长借题发挥,不了解真实情况向市司法局反映。美名其曰想借此整顿法律服务市场。从而又导致再次开庭,领导旁听。其实该案属于本人借用钟鼓楼所名义起诉。庭审中本人阐明清晰。虽然基于所里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导致当庭裁决驳回。
认识:一、针对原医疗案件,本人正常代理,无违规之处。一年多时间未喝过当事人一滴水,未抽过一颗烟,未吃过一顿饭。开庭均到,准备充分。期间本人转所至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考虑到案件未结,故继续代理至终结。不妥之处在于该案合同中签订的案件胜诉后收费10%(当事人许诺给胜诉标的的50%,本人对案结后付代理费案件一般20%收取,当时考虑到当事人是残疾人并且没钱,当事人也不愿意先按规定缴纳等原因才订的10%。这是协商收费。)及未登记。今后切实注意。
二、针对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基于当事人未付代理费。考虑到本人的努力付出和律师的服务性质,以钟鼓楼所名义提起诉讼并无不妥。但目前,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当庭裁定驳回起诉。严格从规定上说,本人代理存在不当、不周之处。当时只是认为我自己代理办结的案件索要代理费,故未与所签订代理合同。当时仅认为这种案件毋须如此麻烦。本人本身属于执业律师故自行办理。的确草率。吸取教训,今后注意。
另、由于鼓楼法院的做法和裁决将导致本人无法正常取得应得代理费,本人将要求法院给予说法。望传达!
特此说明!
此致
鼓楼区司法局
徐州市司法局
王进:13013939023   13305203033        说明人:王进
20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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