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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不能 十年诉讼仍无结果--------一起房屋拆迁安置案件的辛酸泪

时间:2011-11-13  来源:  作者:

房屋拆迁安置不能   十年诉讼仍无结果
--------一起房屋拆迁安置案件的辛酸泪
本人董德雨,男,193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丰财一巷北建设村46号   联系电话:13083546892
1999年4月21日,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舜公司)经批准对徐州市环城路南侧火柴厂宿舍及其周围地块进行改造。1999年12月23日,大舜公司(甲方)与本人(乙方)签订拆迁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需拆除乙方坐落于环城路79号建筑面积60.96平方米、使用面积52.5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四间和其他附着物,双方协商安置房屋为徐州市老营盘小区25号楼东首底层营业房立体切块一号门,建筑面积60.96平方米。1999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书,约定本人应向大舜公司交纳房屋差价903.43元,大舜公司应在18个月内安置完毕。后大舜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改变原设计,将老营盘小区24号楼和25号楼连接成前舜新村4号楼。本人按照大舜公司通知前往办理上房手续时,才发现安置房屋发生变化,向大舜公司提出异议。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2003年2月21日,本人提起民事诉讼,以大舜公司安置的房屋东头多出一个单元的商品房,严重影响该营业房的通风、采光和营业,该房屋的结构也不能作为营业房使用等为由,要求该公司重新安置营业房。2003年5月17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鼓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本人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9月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徐民一终字第1488号民事裁定,撤销了上述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2003年12月23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2003)鼓民一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舜公司将坐落于徐州市前舜新村4号楼5单元底层营业房一号门(建筑面积60.96平方米)安置给本人,并给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本人不服,继续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8月10日,该院作出(2004)徐民一终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人不服该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5年4月7日该院作出了(2005)徐民一审监字第071号通知书,驳回本人的再审申请。本人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定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2005年11月9日,该院经听证后作出(2005)连民一监字第21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本人的再审申请。
为维护本人的切身合法权益,本人前往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后,按照要求再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省高院听证后,2009年10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苏民监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期间多次协调未果后,2010年6月17日,省高院作出(2009)苏民再终字第00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述判决裁定,并将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2010年8月2日,该院进行立案后开庭审理。2011年3月16日,该院作出(2010)鼓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舜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94185.9元。针对该判决,双方均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后至今无下文。本人多次投诉反映,估计该院近期下判。
本人认为,该安置问题省高院以作出认定为大舜公司根本违约。法院应当判决支持本人的诉讼请求。如此一个简单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由于法院的种种原因,导致至今本人未获得应得赔偿。该损失应当由大舜公司和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并解决。本人作为一个70余岁年迈老人,现在享受的是低保待遇。为了诉讼,奔波10余年。劳力伤神、备受煎熬。谁能还本人公道?盼!盼盼!盼盼盼!
此致
 
证据附后
 
 
陈述人:董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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