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日期】2004/01/01【颁布单位】徐政发〔2004〕43号 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徐政发〔200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坚决纠正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征用中滥用强制手段,不落实补偿安置政策,拖欠、截留、挪用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侵害农民利益,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有利于较好地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各地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二、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先后讨论通过了《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筹集和发放、部门职责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研读条款,掌握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好实施工作。自今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搞好摸底调查,查清底数,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要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为此,市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国土、农工、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以便统一指挥,上下协调,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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